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奖励和资助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助)学金含以下三种
1.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2.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3.黑河学院校级助学金;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申请条件与奖励资助标准
第四条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一)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二)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是校级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年评审名额:20人,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占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表现突出;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审学年内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的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班级前10%,可以申请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
(四)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五)黑河学院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突出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二)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每年评审名额分别占参评总人数的1%、2%、3%,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参评学生总数占全校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突出;
6.学习目的明确,勤奋上进,评审学年内得到校级及以上的荣誉及奖励;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综合测评的总成绩分别位于前15%、25%、35%,可以申请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五)黑河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
一等每生每年3500元;
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
三等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校级助学金
(一)校级助学金包括:
1.困难学生临时补贴;
2.爱心车票补助;
3.重大灾害救助。
(二)困难学生临时补贴指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因家中出现临时变故、重大灾害、大病患者等情况,可申请一定的困难补贴;爱心车票补助指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返乡时期可申请爱心车票补助;重大灾害救助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家中或学校所在地发生重大灾害等情况下,学校统一为此类学生进行资助。
(三)申请困难学生临时补贴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一次,补贴金额及每年补贴人数视当年5%事业收入项目资金情况而定;申请爱心车票补助的学生每学年可申请两次,每人每次补助金额100元,补助人数视当年5%事业收入项目资金情况而定;重大灾害救助以省教育厅或学校为主导,学校统一制定救助方案,救助标准及人数按救助方案执行。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七条评审原则
1.学校按照上级要求,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评审原则上根据参选奖学金的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根据学生本人申请,依据评审条件组织联合评选;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3.黑河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省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一)黑河学院校级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1.成立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团委、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
2.成立二级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负责人)、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内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担任;
3.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根据黑河学院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具体评审工作方案并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
4.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审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并面向全院发布;
5.学生自愿提交校级奖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各班级按照申请及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7.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上报本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校级奖学金学生名单;
8.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校级奖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9.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对二级学院推荐的校级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校级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二级学院上报获奖学生名单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将直接取消其学院的评审名额,并予以通报;
10.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校级奖学金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校级奖学金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二)黑河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校级助学金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上报所在学院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核实后,以学院为单位将校级助学金审核名单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经汇总核查后,上报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与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即可发放。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校级奖(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和财务处联合发放,本文件中所有奖(助)学金项目均由我校事业收入提取的5%资金发放。校级奖学金材料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对校级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通报全校,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若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六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获得校级奖(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三条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的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实施起,2022级师范生继续享受51.5元/月的原师范生校月助学金直至毕业。若学生存在不在校情况(包含实习、休学、应征入伍、事假病假等情况),则停发该项资金。降级与休学复学后的学生按新入学所在年级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原黑河学院校级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中的《黑河学院学生资助资金无卡学生发放细则》仍有效并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