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是用于资助我校招生计划内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退役士兵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开支。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具体参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评定对象、申请条件与标准
第三条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评审当年由学校进行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每年的评选名额指标由省教育厅下发,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获助学年受到校级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被评定为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获助学年后续学习生活中若受到校级处分,将取消其获助资格并停发国家助学金;
2.有不良嗜好、铺张浪费、购买奢侈品等情况的学生;
3.省属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分档标准参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执行。原则上“特别困难”学生获一等助学金,“困难”学生获二等助学金,“一般困难”学生获三等助学金。
第八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标准按照二等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九条评审原则
1.学校按照上级要求,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省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1.成立黑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黑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团委、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
2.成立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负责人)、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内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担任;
3.按照教育厅下达的通知要求、指标分配,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根据国家助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研究具体评审工作方案并发布评审工作通知,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
4.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审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并面向全院发布;国家助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5.各班级按照申请及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6.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上报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7.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8.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对二级学院推荐的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二级学院上报获助学生名单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将直接取消其学院的评审名额,并予以通报;
9.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国家助学金评定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助学金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和财务处联合发放。获助记录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通报全校,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公示期间,若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六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对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要在评审结束后应对受助学生进行诚信感恩教育。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助学金评审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