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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院政发〔2025〕60号 黑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
2025年07月02日 08:00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 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优异的二年级及以上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升本学生是进入本科阶段后的第二年学生)。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的评选名额指标由省教育厅下发,具体名额分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按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全校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量化标准为评审学年的两学期综合测评总成绩均位于班级前25%,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关于学习成绩排名及综合测评的具体要求详见当年上级部门评审通知)

第六条限制条件

1.违反校规校纪,评审学年受到校级以上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的学生;

2.评审学年内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中有单科不及格科目的;

3.省属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评审原则

第八条评审原则

1.学校按照上级要求,每学年组织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评审原则上根据参选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情况进行排序,根据学生本人申请,依据评审条件组织联合评选;同等条件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优先考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依据国家、省级文件精神要求和当年下发的评审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执行

1.成立黑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黑河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团委、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2.成立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党总支负责人)、院长担任,成员由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内设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二级学院学工办主任担任;

3.按照教育厅下达的通知要求、指标分配,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根据国家关于奖学金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具体评定工作方案并发布评定工作通知,纪委办公室全程监督;

4.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审工作通知,制定本学院评审工作方案,并面向全院发布;

5.学生自愿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6.各班级按照申请及评审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议意见;

7.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上报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

8.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9.学校对二级学院推荐的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二级学院上报获奖学生名单中存在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将直接取消其学院的评审名额,并予以通报;

10.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和财务处联合发放。每年学校在接到由省财政部门划入的奖学金后,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卡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通报全校,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示期间,若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六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二级学院对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并在学生中起到榜样的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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