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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1修订版)

2021年08月20日 09:47 陈庆林 点击:[]

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021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对学生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部(学生)·武装部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包括取证、查实、审查、决定、送达等基本程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五条学生在校内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处分材料与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备案。

第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及处分期:

  (一)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8个月;

  (三)记过处分,处分期10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12个月;

  (五)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办公会讨论后,报分管校领导决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办公会研究,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核,经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章  取证与查实

第九条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应当积极配合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共同做好对学生的处分工作。

证据包括: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证言;

3.书证;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条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向违纪学生充分告知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以及权利救济途径后,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各学院发现学生违规、违纪事件后,要在一日内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学生纪律处分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牵头处理;学生因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的由教务处配合查实、确认;学生因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配合查实、确认。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为两人以上,调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主要内容应包括调查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单位、专业、学号等以及实施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并充分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材料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进行更正或补充,并有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

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材料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调查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条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学校应当保留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

第十五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十六条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情节轻微的;

2.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4.协助学校查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学生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2.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3.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4.勾结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5.在涉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

6.在群体违纪中起主要或带头作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八条违纪行为的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二)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2.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1.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除作经济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争端,促使打架事态发生并扩大者,或邀集他人为自己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殴打他人而未伤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而未承担刑事责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斗殴的为首者或策划者(无论本人是否在现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勾引外校或社会人员到校园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持器械打架者(无论在现场是否使用),从重处理;

8)打架后被打者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给予警告处分;打架者强行要求被打者“私了”,从重处理;

9)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者故意提供伪证,从重处理。

2.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骗取、抢夺财物者,或者被公安部门确认有偷窃、诈骗、侵吞行者;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3)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

4)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者;

5)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

3.过失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怠于履行赔偿义务的,视其情节,除赔偿外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除赔偿外,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警告处分;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带入校外人员赌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私藏、收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涉及管制刀具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购买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2将管制刀具带进校园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保管或替他人保管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处分;

4学生利用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背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和校园内做出不文明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用下流语言或举止侮辱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威胁、恐吓或用其他手段强制与对方恋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学校宿舍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提供宿舍给他人作同居场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垃圾,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重大节日庆典、外事活动中有类似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变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待遇者,追回已获奖助资金。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2.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视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1.在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同性成员,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4.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不经请假,累计三次以上晚归宿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禁烟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定非法经商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以个人名义在校内进行经营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2.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以校、院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无照非法经营活动和经纪人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请假理由及所附证明有虚伪不实情况者,按旷课处理。学生累计旷课者(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学期内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学期内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学期内累计旷课41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学期内累计旷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考试违纪、考场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不执行监考人员考场指令的;

2)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将书籍、笔记本、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及其他与考试课程无关的物品带入座位的;

3)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随意走动或进出考场的;

5)交头接耳的;

6)试卷或草稿纸不按规定随意摆放的;

7)用某种示意或动作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8)不按时交卷的;

9)交卷后在考场内外逗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的。

2.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警告处分的;

2)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的。

3.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因考试违纪,受到过记过处分的;

2)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或夹带事先准备的作弊纸条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抄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4)抄袭他人试卷的;

5)借故外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课程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有关材料的;

6)计算机实践考试或其他实验课考试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4.学生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后尚未解除,再次考试违纪的;

2)互相交换或强拿他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的;

3)考试中被监考人员认定违纪后,侮辱、谩骂、威胁监考人员者,情节严重的;

4)替考者与被替考的;

5)利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

6)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的;

7)打击、报复监考人员或举报人的。

(十)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1)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控烟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相关部门管理有关规定的,扰乱学校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其他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学校将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生如有替课及找人代课行为的,一经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查清事实后,对违规或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当事学生或者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应进行复核。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处理意见明确后,由学院填写一式两份《黑河学院学生违纪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批准或协调批准;处分决定一般要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做出。

第二十三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对学生做出处分,学校或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协调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六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算起。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为8个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按规定给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统一管理;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送达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团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学院学团办公室记录在案。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所在学院学团办公室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当事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当事学生仍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无法联系,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利用学校官方网站、报纸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处分解除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处分的,自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处分期满方可申请解除处分;毕业时受处分未到处分解除期限的应届毕业生,可书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学院院根据该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解除处分:

1.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2.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3.班级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民主评议通过。

4.热心公益,乐于奉献,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校院组织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解除处分:

1.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2.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解除处分,应在解除处分期满前向所在院递交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学生评议通过,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填写《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批准。

第三十四条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学团办公室组织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并将意见告知申请人。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

(四)学校决定。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复核,做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听证

第三十六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生要求听证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经过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八条当事学生在听证会上的权利:

有权对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新的证据。

第三十九条当事学生在听证中的义务:

认真回答主持人的提问,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事实;

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主持

人和记录人名单,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事件调查人员提出学生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当事学生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读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八章   申诉

第四十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对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详见《黑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附则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紧急措施的,依照非常时期的紧急令给予处分;紧急令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纪律处分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黑河学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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