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辅导员工作队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管理,正确评价我校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鼓励辅导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开创我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根据《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经研究决定对我校11个学院的31名专兼职辅导员(含学工办主任)进行考核。现将考核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 宏
副组长:邹辉 李 明 吴晓莉
二、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李 明
副主任:王国华包 宇
成 员:学工部相关人员
三、考核时间
2016年8月18、19日
四、考核方式
采取个人汇报、院级考核、校级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上学期末已经完成)等形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各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负责简要汇报本院辅导员工作总体情况,被考核的辅导员要向院领导班子、校考核小组做述职汇报,述职时限在5分钟以内(报告要控制在1500左右)。
2、个别情况与院内主管领导或教师代表进行谈话。
3、学生满意度测评成绩占考核成绩的60%,院级考核成绩占考核成绩的20%,校级考核成绩占考核成绩的20%。
4、学工部对出现工作重大事故的辅导员有一票否决权。
5、各专兼职辅导员务必于8月19日之前将个人报告电子版发至思政科,联系人:姜辉 联系电话:6842049
附件:1、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时间安排一览表
2、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3、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院级评分表
4、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登记表
学生工作部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
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的评估制度,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科学评价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辅导员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学年考核与阶段考核相结合、部门考核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考核结果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效的标准,体现客观性、公正性、民主性、公开性和全面性。
2.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二、组织实施
1.辅导员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和各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成立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各院成立相应的辅导员考核工作小组。考核以学年为单位。一般在每年6月或8月中下旬进行。
2.考核方式共分为个人述职、学生满意度测评、院级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四项。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学生满意度测评占总分的60%,院级考核占总分的20%,校级考核占总分的20%。
三、考核内容及程序
(一)个人述职
辅导员述职在各院党总支组织下,由辅导员根据《黑河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中的八项工作职责对一学年的工作情况向院领导班子、校考核小组做全面的汇报。个人述职重在考察辅导员归纳总结、语言表达、问题整改等方面的能力(字数控制在1500左右)。
(二)学生满意度测评
学生满意度测评由学校考核小组会同各院,以辅导员所负责的学生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学生满意度测评表》(附件2),参与测评的学生班级应不少于辅导员所带班级数的60%。学生满意度测评重在考察辅导员深入学生当中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指导学生成长成才的工作情况。
(三)院级考核
院级考核由各院党政领导班子依据辅导员的工作要求和工作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本学院辅导员的工作评议,填写《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院级评分表》(附件3)。院级考核重在考察辅导员开展具体工作时的表现,各院要依据《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院级评分表》中的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打分标准和依据。
(四)校级考核
校级考核由学生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对辅导员的工作评议,填写《黑河学院辅导员考核校级评分表》。校级考核重在考察辅导员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以及整体工作情况。
(五)成绩审核
学校考核小组办公室根据辅导工作的日常表现和学年考核情况核算辅导员考核的最终得分,对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结果报学校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学校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四、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奖惩、晋级、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挂钩。
(一)学校每学年在考核辅导员中评选“校优秀辅导员”,并授予“黑河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列入全校教师表彰行列。对工作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省和国家级高校优秀辅导员评选。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扣发当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项津贴的50%。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队伍。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聘任合同,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拟晋升副科级的辅导员,任职期间每年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拟晋升正科级的辅导员,任职期间每年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并且至少获得一次“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任职期间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暂缓晋级。
(三)拟晋升职称的辅导员,任职期间每年考核结果需为合格及以上;任职期间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暂缓晋升职称。
(四)考核结果为辅导员评优评模、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考核结果出现不合格的辅导员,在评优评模和进修培训上暂缓考虑。
五、附则
1.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的等级不能定为优秀。
(1)辅导员会议无故缺席两次以上(含两次);
(2)辅导员手册填写不认真、不完整;
(3)一学年因私累计缺勤10天以上;
(4)所负责班级的学生有集体静坐、罢餐、罢课、在公共场所聚众起哄现象;
(5)所负责班级的学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学生中有违纪行为,隐瞒不报的;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后,不能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不积极处理,造成一定影响的;
(7)不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能及时上报各种材料的,影响学校整体工作进度的。
(8)近五年未参加过省级以上辅导员岗位培训、近三年未参加过校本辅导员业务培训的。
2.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不合格。
(1)不能履行正常工作职责者;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和谐稳定大局或反动言论;
(2)违反岗位职业道德要求,不能为人师表者;未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三次以上(含三次);
(3)学生中有因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4)因工作不到位或失职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者,使学校、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5)在学生评优、评奖等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
3.本考核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