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冠伯,男,2020513027,音乐学院
田志豪,男,2020513029,音乐学院
寝室内有酒。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二项规定: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月5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鲍冠伯、田志豪2名同学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何宇轩, 男,2020812023,音乐学院
赵 时,男,2020982042,外国语学院
自习室内吸烟。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禁烟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月5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何宇轩,赵时2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8个月。
刘启璐,女,2021513033,音乐学院
邓圣远,女,2021513032,音乐学院
寝室内吸烟。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禁烟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月5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启璐、邓圣远2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8个月。
高 健,男,2020513021,音乐学院
自习室内饮酒,吸烟。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酗酒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禁烟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0月5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高健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10个月。
杨伟新,男,2020593031,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姜 超,男,2020593035,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自习室内饮酒。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酗酒者,视其情节,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10月5日学生工作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杨伟新、姜超2名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10个月。
特此决定。
学生工作部(处)
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