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鹏,2019972038,体育学院;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2次;经查实本学期内累计旷课42学时。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八款第四项规定:学期内累计旷课41至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体育学院报送。考虑到学生认错态度诚恳,学生工作部经5月6日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王鹏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12个月。
孟 格,2020513016,音乐学院;
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工作部经5月6日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孟格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9个月。
吴 彤,2020513030,音乐学院;
李 杰,2020512006,音乐学院;
谢晶晶,2020512033,音乐学院;
李雨欣,2020812026,音乐学院;
于 飞,2020513025,音乐学院;
在寝室内使用违规用电器,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学生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学生工作部经5月6日部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吴彤、李杰、谢晶晶、李雨欣、于飞4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学生工作部
二〇二年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