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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也,体育学院,因打架,2018年11月9日严重受警告处分;
史林玉,经济管理学院,因使用违规电器,2019年12月11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王怡茗,教育科学学院,因寝室内使用明火,2019年12月2日受留校察看处分;
张新盼,教育科学学院,寝室内使用明火,2019年12月2日受留校察看处分;
陈琪,教育科学学院,因寝室内使用明火,2019年12月2日受留校察看处分;
王洋,教育科学学院,因寝室内使用明火,2019年12月2日受记过处分;
王宇菲,教育科学学院,因寝室内使用明火,2019年12月2日受记过处分;
姜鹏飞,教育科学学院,因打架,2019年12月2日受警告处分;
申佳楠,体育学院,因打架,2018年11月9日受警告处分。
以上9名同学在受纪律处分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考察期内无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研究报送,经学生工作部11月23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按期解除马也等9名同学的纪律处分。
特此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