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吴越洋等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吴越洋,人文传媒学院,因带违禁品电熨板,2019年12月26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胥金彪,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晚归跳窗,2019年7月10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蒋春瑞,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考试违纪,2019年7月10日受记过处分;
杜敬泽,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旷课18学时,2018年11月16日受警告处分;
吴昊宸,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旷课20学时,2019年6月6日受警告处分;
林皓然,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寝室内打架,2018年12月26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刘嘉艺,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期末考试作弊,2018年12月26日受记过处分;
杨炳,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网上发布不实言论,2018年12月26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杨炳,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考试违纪,2019年7月10日受记过处分;
刘岩奇,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2019年3月12日受记过处分;
王修斌,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打架,2019年11月8日受记过处分;
张 爽,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考试违纪,2019年7月10日受记过处分;
于潇瀚,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提前离校,2019年10月1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姜昊志,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提前离校,2019年10月1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田丽伟,体育学院,因夜不归宿,2018年12月17日受警告处分;
肖 爽,体育学院,因夜不归宿,2018年9月25日受警告处分;
闻金博,体育学院,因校门口打架,2019年11月8日受记过处分;
孙玉溪,体育学院,因夜不归宿,2018年10月23日受警告处分;
刘 伟,体育学院,因夜不归宿,2018年9月20日受警告处分;
金 键,体育学院,因打架,2019年6月20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王彦超,体育学院,因寝室内饲养宠物,2018年10月8日受警告处分;
徐伊民,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旷课旷寝,2018年11月29日受记过处分;
陈 权,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公寓内吸烟,2019年4月11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张宇欣,美术与设计学院,因夜不归寝,2018年10月23日受警告处分;
王 旭,美术与设计学院,因冲撞老师,2019年12月27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李越玮,美术与设计学院,因夜不归寝,2019年3月1日受记过处分;
郭振宇,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旷课18学时,2018年11月16日受警告处分;
于再水,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彭 博,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记过处分;
曲泰安,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18年12月17日受警告处分;
俞 洋,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崔晓宇,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赵 杨,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考试中违纪,2020年1月2日受警告处分;
宋维东,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试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李瑞奇,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18年12月26日受记过处分;
王博远,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寝室内打架,2018年12月26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孟繁休,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寝室内打架,2018年12月26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薛中智,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携带与考试有关物品,2018年12月26日受警告处分;
马骏驰,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王 宇,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因违反考场纪律,2020年1月8日受警告处分;
马 骏,美术与设计学院,因夜不归宿,2018年10月12日受警告处分;
于佳文,理学院,因夜不归宿,2019年4月11日受严重警告处分;
刘春梅,理学院,因破坏公共设施,2019年12月2日受警告处分;
郭岩松,理学院,因疫情期间上报个人信息不实,2020年2月24日受警告处分。
以上44名同学在受纪律处分期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考察期内无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研究报送,经学生工作部10月9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按期解除吴越洋等44名同学的纪律处分
特此决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