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唐铭笙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唐铭笙,2016972034,体育学院
该生2019年12月11日22:40在校酗酒后返回寝室途中,于学生工作部检查老师相遇,不服从学校管理,并辱骂老师。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酗酒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不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公寓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从重处分。
经体育学院报送,学工部12月19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唐铭笙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9个月。
特此决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