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张振等7名同学纪律处分的决定
张 振,2018542105,人文传媒学院
在校外租房,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记过处分。经人文传媒学院报送,学工部12月11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振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9个月。
税 梦,2016832014,经济管理学院
高 笛,2016832040,经济管理学院
史林玉,2019782028,经济管理学院
李静思,2018932067,经济管理学院
在公寓内使用违规用电器。违反《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内违规用电。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第七项规定: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经济管理学院报送,学工部12月11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税梦、高笛、史林玉、李静思4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杨 威,2018782034,经济管理学院
卢玉哲,2016782073,经济管理学院
以上两名学生违反《黑河学院学生公寓控烟管理规定》,在公寓内吸烟。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八项规定:其他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济管理学院报送,学工部12月11日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杨威、卢玉哲两名学生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6个月。
特此决定。
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