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党发〔2011〕83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系(中心、部)、各部门:
《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2011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教育助学金评选办法通知
黑河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录入:刘胤廷 校对:杜英 共印6份
附件:
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是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再由学生工作部依据各系学生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按所分名额评选。
第三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纪检委、审计处、各系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高校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节俭学活动。
第六条特别说明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取消助学金资格,未发放的助学金用以资助其他贫困生。如果在申报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申请与评选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按照原则及评选程序严格执行。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每年10月末评选,各系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评选准备工作,接到学校正式评审通知后5日内完成全部评选工作。
第九条各系需提交材料:
(一)、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学生本人申请
(三)、班级民主测评意见
(四)、班级综合测评排名表
(五)、《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六)、《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第十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本人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系根据学生提出申请的名单,组织班级全体同学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内容包括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综合素质评定、平时表现、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根据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集中评议意见形成建议名单;
(三)、建议名单需在班会上告知班级同学,接受班级同学监督,如无异议形成建议性名单;
(四)、班级将建议名单按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进行分等、排序并签署具体评定意见;
(五)、各系按照下发名额确定名单,名单需在系内公示三天(含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科;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管理科根据全校学生的申请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进行初审;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人审核;
(八)、主管校领导审核;
(九)、校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定;
(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
(十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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