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党发〔2011〕82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系(中心、部)、各部门:
《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经学校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此页无正文)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2011年12月31日
主题词:教育奖学金评选办法通知
黑河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
录入:刘胤廷 校对:杜英 共印6份
附件:
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
奖学金评选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黑河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评选工作领导机构
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有学生工作部、财务处、纪检委、审计处、各系负责人,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部,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条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具备连续获得校一等奖学金的参评资格;无单科不及格情况。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学年内获得校二等以上奖学金参评资格,无单科不及格情况。
第三条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国家奖学金奖励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习成绩和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资助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特别说明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评选名额分配
根据省教育厅每年下放的名额,并根据各系(中心)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总数占总学生数的百分比进行分配,各系按所分配名额申报。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资格审查
(三)、班级评议
(四)、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五)、系内审核并公示
(六)、报学生工作部审核
(七)、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八)、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审定
(九)、学校公示
(十)、报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评选时间及所需材料
每年10月末进行评选,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一)、申报国家奖学金所需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上一学年班级综合测评排名表
(3)班级民主评议材料
(4)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二)、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材料
(1)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上一学年班级综合测评排名表
(3)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班级民主评议材料
(5)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汇总表
第八条奖学金发放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全部拨付给学校后,学校财务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给学生。
第九条对各系的评选要求
(一)、各系班子对此项工作负总责;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三)、各系要严格遵守上报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申报工作或上报不符合评选资格学生,给予全校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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