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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1月24日 00:00  点击:[]

黑院党发〔2011〕61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黑河学院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主题词:助学贷款实施细则通知

黑河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24日印发

录入:刘胤廷 校对:杜英 共印6份

附件:

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以及《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联[2004]82号)精神,推进并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切实解决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成立黑河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工部、财务处、审计处、各系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工作。

第二条领导小组下设专职工作机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银行进行业务沟通。各系须指定专人负责助学贷款,直接纳入专职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以保证此项工作的组织、申报、信息采集等环节的畅通。

第三条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组织贫困学生的贷款申请和初审;负责与具体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负责及时向银行提供学生变动情况的信息采集;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建设;负责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协调办理学生毕业手续。

第四条由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经费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办理;负责己经划拨的学生助学贷款中学费部分接收和管理。

第五条由审计处负责监督助学贷款的发放与回收;负责监督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负责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情况。

第二章贷款计划的确定

第六条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确定的比例和额度,制定年度助学贷款发放计划。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发放采取总额控制的原则,按照各系困难学生所占比例确定。各系应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照贫困程度将学生申报材料进行等级排列。

第八条学生贷款金额的确定。根据省厅文件要求,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年标准5000元确定。

第三章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查和发放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说明;

㈣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十一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在收到借款学生的借款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同时,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由学校留存,两份交经办银行。

第十二条学校向经办银行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经办银行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送交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在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给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己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并发给借款学生。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依据中标承诺,在借款合同签字后,按学年将学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变更

第十五条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变更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五章贷款的回收

第十六条贷款的回收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六章贷款贴息的管理

第十七条贷款贴息的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七章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各项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黑河学院学生处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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