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谷沛泽同学的处分决定
经济管理系2010级会计二班谷沛泽同学,在2013年6月17日系内查寝过程中,无视管理,拒不改正,并以即将实习离校为由,出言辱骂老师。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五条第七款之规定: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经研究决定,给予谷沛泽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3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关于对谷沛泽同学的处分决定
文章录入:学工部 责任编辑:姜辉
上一篇文章:关于对孙念等学生的处分决定
下一篇文章:关于对美术系学生考试违纪拟处分的通知
【关闭】
版权©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武装部技术支持:黑河学院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