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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的通知

2013年01月11日 00:00  点击:[]

总编号:8

黑院政发〔2013〕8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

(试行)的通知

各系(中心、部)、各部门:

《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经学院2013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奖助学金条例通知

黑河学院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

录入:孙爱芹 校对:李明共印6份

附件:

黑河学院奖(助)学金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建良好的校风和学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奖(助)学金含以下五种

(一)校长奖学金;

(二)励志奖学金(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单项奖学金;

(五)师范类学生助学金、非师范类学生生活补贴。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是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有关校领导和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监察处、审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奖(助)学金条例修订、资金筹措、评定等有关事宜。

第五条学生处负责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各系(中心)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系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负责奖(助)学金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三章奖项设置

第一节校长奖学金

第七条校长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次评选20名。

第八条参评校长奖学金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遵守校纪校规,评奖学年无违纪行为;

(二)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4%,在评奖年度无不及格课程;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同等条件,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达标者优先;

(五)当年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六)在全国或省级重大比赛中表现突出、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在相关学术问题上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果或具有重要发明创造者优先。

第九条校长奖学金每生5000元,每年九月评选一次。

第十条校长奖学金获得者由校长向其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节励志奖学金

第十一条励志奖学金是由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

第十二条励志奖学金每生4000元,奖金总额和奖励人数视捐资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励志奖学金每年九月评选发放。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评奖比例、评审程序以及发放办法参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办法》执行。

第三节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其奖金额、获奖比例分别为一等奖学金2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二等奖学金15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5%。

第十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评奖学年无违纪行为;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合格。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23%;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评奖学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在班级前30%;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评奖学年需在校级(含校级)以上文体活动中获奖;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

第四节单项奖学金

第十七条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文体竞赛奖、社会实践奖、科技活动奖以及其他奖项。

第十八条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国际性或全国、省、市等组织的有关体育、艺术等方面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如下

(一)参加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二)参加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奖励;

(三)参加省、部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300元、150元、100元奖励;

(四)参加市级竞赛并获得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150元、100元、50元奖励。

第十九条为鼓励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增进对社会的了解,从实践中汲取营养和智慧,特设立社会实践奖。

第二十条社会实践奖的条件、标准与金额

(一)能够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利用假期进行一些有实际意义的课题调查,能够深入到工厂、农村、部队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广泛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二)有较高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或优秀论文;

(三)依据黑河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黑院党发[2011]59号)文件要求,根据社会实践活动中的表现,评选出先进团队、优秀个人;

(四)社会实践先进团队一次性奖励1000元,优秀个人一次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活动,培养科技创新能力,激发勤奋学习、锐意进取的积极性,特设立学生科技活动奖。

第二十二条科技活动奖的条件

(一)积极主动地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科技活动和科技服务活动,且成绩突出;

(二)参加校科技活动竞赛以及其他全国、省、部、市级的各种科技竞赛且获奖或有突出贡献;

(三)参加校、系的科研项目,认真负责,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

第二十三条科技活动奖的奖励

(一)“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特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一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金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二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银奖)每项奖励6000元、三等奖(“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铜奖)每项奖励3000元;

(二)为了提高参赛学生的积极性,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准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通过指导教师认定后,可以免修2个选修课学分;对选拔出的全国“挑战杯”的“参赛学生”(集体作品排名前三),可以免修4个选修课学分;

(三)其他国际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800元、400元奖励;

(四)其他全国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五)其他省、部级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鼓励奖者,分别奖励300元、150元、100元、50元;

(六)市级课外科技活动、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150元、100元、50元;

(七)在省级以上学术科技刊物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100元,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奖励200元,在学校指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500元;

(八)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3000元;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500元。

第二十四条如果某项比赛有特等奖,单项奖核定时,特等奖视为一等奖,一等奖视为二等奖,其它以次类推,并按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有关条款奖励。

第二十五条如果某项比赛没有奖励等级,仅有名次,第一、二名视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视为二等奖,第六、七、八名视为三等奖,按前述条款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参加竞赛获奖的集体项目,按项目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个人项目奖励额度的2倍。

第五节助学金和生活补贴

第二十七条师范类学生每月助学金51.5元,非师范类学生每月生活补贴20元。

第二十八条师范类学生助学金和非师范类学生每月生活补贴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二十九条各类奖(助)学金按照廉政风险防范流程由学工部制定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十条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后上报学工部审核;单项奖由各系推荐,校团委审核;励志奖学金由个人申请,各系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后上报学工部审核,学工部审核后上报主管领导通过,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发放;师范类学生助学金、非师范类学生生活补贴由各系按月制作发放表,上交财务处,财务处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奖(助)学金评选应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各项奖(助)学金初评后及终评前全校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奖(助)学金评选有异议的,可在3日内向所在系反映(也可向学工部直接反映),由学生所在系向学工部报告,学工部将根据学生反映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3日内拿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如学生不认同处理意见继续申诉,由学工部将学生意见提交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5日内做出处理意见,由学工部将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在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者,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获奖学生应正确对待奖学金,如发现挥霍浪费奖学金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至2014年7月,我校结束专科层次办学,本条例所涉及专科内容自动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实施之方案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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