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黑院学发[2013]13号
关于给予张跃仪等七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张跃仪,英语系2012级英本3班,学号2012573001;
王月,英语系2012级英本4班,学号2012573008;
高阳阳,俄语系2012级俄本3班,学号2012953100;
李昂,俄语系2012级俄本3班,学号2012953257;
金星,美术系2011级美术学4班,学号2011533034。
王佳文,经济管理系2012级国贸2班,学号2012783037;
董红薇,经济管理系2012级国贸2班,学号2012783038;
以上七名同学于2013年10月30日在澄明苑八号公寓楼内,无视校规校纪,不听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屡次从事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和《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七条第八款和《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第五章第一0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经核实研究决定,给予张跃仪等七名同学记过处分。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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