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黑院学发[2013]14号
关于给予连杰等两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连杰,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13级通讯工程班,学号2013752021;刘洪宇,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13级通讯工程班,学号2013752023。以上两名同学在2013年11月11日晚学校查寝期间,未按时就寝,并攀爬澄明苑九号公寓楼晾衣间铁栅栏入楼,其行为恶劣,严重影响了黑河学院公寓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七条第八款和《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第五章第一0四条的相关规定,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经核实研究决定,给予连杰、刘洪宇两名同学记过处分。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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