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夏奥等三十九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夏奥,学号2011612868,美术系;
刘亚男,学号2012523025,体育系;
邓武鑫,学号2012522032,体育系;
姜鹏,学号2011972022,体育系;
赵成竹,学号2012522029,体育系;
徐文蕾,学号2011972035,体育系;
林潇,学号2011522018,体育系;
徐晓婷,学号2011952027,俄语系;
魏香兰,学号2011952024,俄语系;
衣思宇,学号2011653056,俄语系;
贺慧,学号2011653031,俄语系;
陈陆陆,学号2011552010,俄语系;
赵超,学号2011552029,俄语系;
朱冬雪,学号2011653089,俄语系;
孙杰,学号2012833001,英语系;
于美丽,学号2011932068,经济管理系;
姜春妍,学号2011922008,中国语言文学系;
于洪超,学号2011662031,中国语言文学系;
周艳丽,学号2011662020,中国语言文学系;
刘 畅,学号2011662038,中国语言文学系;
刘卫新,学号2011542114,中国语言文学系;
金 萍,学号2011922002,中国语言文学系;
鲁艳云,学号2012662007,中国语言文学系;
林 影,学号2011922028,中国语言文学系;
马 影,学号2011922026,中国语言文学系;
辛翠霞,学号2011922012,中国语言文学系;
孙鹤,学号2011922035,中国语言文学系;
陈佳琦,学号2011662035,中国语言文学系;
蔡玉美,学号2011662024,中国语言文学系;
孔宪荛,学号2011662002,中国语言文学系;
杨铜鑫,学号2011922044,中国语言文学系;
朱国军,学号2011922013,中国语言文学系;
于志超,学号2011922053,中国语言文学系;
梁汉鼎,学号2012792040,历史文化旅游系;
徐凯依,学号2012793001,历史文化旅游系;
朱微,学号2011742002,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
赵磊,学号2011742015,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
张旭,学号2011762004,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
孙大钧,学号2013592047,计算机科学与信息工程系;
以上三十九名同学在2014年3月补办学生证过程中,未能提供家庭地址变迁的户籍证明,私自填写家庭住址,严重违反学生管理规定,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五条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夏奥等三十九名同学警告处分。
特此决定。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
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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