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院学发[2014]24号
关于给予孙忠林等五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孙忠林,学号2010522051,体育系10级体教2班。
祖 伟,学号2012523051,体育系12级体教3班。
张 强,学号2012972047,体育系12级社体1班。
付忠旭,学号2012972041, 体育系12级社体1班。
何东平,学号2010642005,理化系10级电子1班。
以上五名同学于2014年5月16日晚10时,在润德楼校园超市前,因同学之间发生冲突,前往现场帮助打架,其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后经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处理并给予行政罚款。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四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研究决定,给予孙忠林等五名同学记过处分。
特此决定。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处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