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王坤等三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美术系,王 坤,2013级书法1班,学号2013840022。
美术系,施积政,2012级视传1班,学号2012612717。
美术系,周 强,2012级视传2班,学号2012612720。
以上三名同学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期间在寝室违规用电,私接电线,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黑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四七条第八款:其他违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系内上报,学工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王坤等三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为三个月。
特此决定。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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