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任越凡等八名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计算机系,任越凡,2013级科技2班,学号2013592072。
计算机系,吕麒鹏,2013级科技3班,学号2013593046。
计算机系,李 莹,2014级科技2班,学号2014592059。
计算机系,李金忠,2014级通信2班,学号2014752051。
计算机系,尹孟君,2014级通信2班,学号2014752061。
计算机系,崔雪晴,2014级科技3班,学号2014593013。
计算机系,闵东升,2014级科技3班,学号2014593012。
计算机系,高智霄,2014级网络1班,学号2014742036。
以上八名同学在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不听从监考老师劝阻,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根据《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八章第三节第一五0条第二款:学生在考试中违反考场纪律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经系内上报,学工部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越凡等八名同学记过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
特此决定。
黑河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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