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进一步严肃我校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工作纪律,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成长成才的积极作用,规范评审、发放工作程序及相关人员行为,确保评审、发放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真正做到精准资助、应助尽助,现将有关事宜再次强调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国家和省教育厅各类资助政策是为鼓励品学兼优学生继续奋进以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民生工程,是从根本上实现教育公平的必要手段。
二、要认真学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的各类文件和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要求、发放方式、管理办法等。设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及时接受学生的提问和对相关问题的反馈。
三、严格遵循评审、发放程序
1. 各学院需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国家、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评审方案制定、组织集体文件学习、保证信息对称。
2. 各学院国家、校级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要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及评定工作,要避免出现公开“比穷”、暴露学生家庭隐私信息的情况,要确保各班级评议(助学金)、评选(励志奖学金)过程无拉票、虚报等情况发生,奖助学金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学校。
3. 各学院评选细则要有理可依、有据可查,严禁出现断章取义、违反国家及学校制度的情况,要确保助学金发放给真正需要帮助的经济困难学生;细则如需更改,需面向学院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学校。
四、严格遵守评审、发放纪律
1.对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学校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奖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情况通报全校,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公示期间学生对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本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异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校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校级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提请复议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评审期间,若评审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发现有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煽动学生影响评审结果、越级反映问题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五、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部门将对学院评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调查了解奖助学金发放情况。
六、凡工作中存在主观失误或重大过失的、或学生投诉属实的,相关部门要形成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及相关学校部门审查;工作人员、学生个人违纪违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咨询
咨询电话:0456-6840027 办公地址:明德楼一楼学生服务大厅
黑河学院大学生资助中心
202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