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学生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学生处负责人、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行权依据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第五十二条至六十一条。
(二)《黑河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三、处分对象和标准
(一)处分对象:黑河学院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
(二)处分标准:学校本着教育的目的,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处分、处理可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由各系(中心)或各部门递交的处分说明材料;
2.《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
(二)受理
学生违纪处理审核工作在正常工作日内受理,各部门或各系(中心)须将学生违纪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承办人(A角、B角)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相关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理由,并加盖公章。
五、处分实施程序
(一)承办人(A角、B角)初审后拟定处理意见,经学生处负责人审核;
(二)所有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依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后,承办人(A角、B角)将处分决定三日内下发至各部门、辅导员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
六、工作时限
处分决定一般在错误事实核实清楚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范文本在黑河学院网站长期公布,拟核准情况和评定结果分别在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监督检查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利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件2:
黑河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工作流程示意图
|
|
|
|
↓
↓
|
|
|
|
|
|
|
|
|
|
|
|
↓
学校下发处分决定
由各系将处分文件及《通知书》送达学生,处分生效执行
|
|
↓
各系将处分文件及《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处分生效执行
由各系将处分文件及《通知书》送达学生,处分生效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