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编号: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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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院政发〔2014〕89号
关于印发《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系(中心、部、所)、各部门:
《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经学院2014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教育 绿色通道 实施 办法 通知
黑河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录入:孙爱芹 校对:李 明 共印6份
附件:
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
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扶助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的工作,保证考取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通道制度,即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在提交相关证明后,可缓交当年全部或部分学费、宿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缓交学费、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不同的资助措施,以确保每一位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新生。
第四条 绿色通道申请条件:
(一)国家法令规定的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人员子女、孤儿;
(二)身体残疾学生,且无固定经济来源;
(三)父母双方残疾,丧失劳动力,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父母均下岗,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家庭因遭受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其它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六)来自老、少、边、山穷地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 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社会资助者。
第五条 绿色通道入学政策说明
(一)缓交学费:如家庭出现临时性经济困难而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造成暂时无力交纳学费的,可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期限为半年。
(二)学费减免: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学费减免。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4.单亲(本规定中指父母双方均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一方死亡。)
(三)勤工助学:经本人申请,所在系根据《黑河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文件要求,审核资格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岗位需要,安排其上岗。
(四)国家助学贷款:经本人申请,家庭所在地政府证明,学校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助学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五)奖助学金:入学后,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本人申请,所在系依据评选办法评选。
第六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凭黑河学院新生入学通知书、盖有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以及县区级民政局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证明材料,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二)各系学工办主任负责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第一手材料,根据学生提供的相关贫困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填写《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署初审意见;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
(三)新生持审批后的《黑河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申请表》领取新生入学报到单,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一步核实其困难情况,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须补交相关费用。学生资助中心将对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进行跟踪,确保充分利用各种助学渠道,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办理入学“绿色通道”的新生,在当年十月份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途径补齐全部学费、宿费后,方可注册取得学籍资格。
第九条 附则
(一)各相关单位要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提供积极、主动、热情的服务,除允许其缓交相关费用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外,还要帮助其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其它困难。
(二)对于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新生,各相关单位要收集相关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